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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这些地方的土地要被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2022-09-26 21:26:45 1402

摘要:2019年12月31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14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19年度第8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1105号)文件,湖北省...

2019年12月31日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14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张湾区2019年度第8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1105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12月26日批准同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2019年度第8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马家沟村、熊家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3.1259公顷(合196.8885亩),其中:水浇地0.2595公顷(合3.8925亩),林地8.7502公顷(合131.2530亩),建设用地1.2517公顷(合18.7755亩),未利用地2.8645公顷(合42.967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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